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支持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對律師費的立場。
在6月23日星期五的一個先決決定中,聯邦巡回法院裁定生物技術公司NantKwest負責支付律師費。
Hans Klingemann博士于2001年提交了專利申請,涉及通過“天然殺傷細胞”治療癌癥的方法。
美國專利商標局以明顯的理由拒絕了K??lingemann的申請,專利和審判上訴委員會(PTAB)肯定了審查員的拒絕。
作為該申請的受讓人,NantKwest根據35 USC第145條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
第145條規定,對PTAB決定不滿意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弗吉尼亞州東區的美國地方法院提出上訴,代替立即向聯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訴。
“規約”還規定申請人必須支付“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不管結果如何”。
在地方法院獲勝后,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根據第145條費用規定(尋求78,592.50美元的律師費和33,103.89美元的專家費),提起訴訟,收回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費用111,696.39美元。
盡管地方法院批準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家費用,但是根據“美國規則”,它拒絕了所要求的律師費。
根據規則,訴訟人支付自己的律師費用,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
根據聯邦巡回法院的規定,下級法院認定,“規定”的“一切費用”規定在此不具有足夠的具體性和明確性,不足以授權律師費。
上訴后,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該地區法院根據該條款排除了律師費用,這是聯邦巡回法院同意的論點。
“鑒于美國最高法院建設”費用“,指引字典和論文就這一術語和國會適用的背景作了規定,我們得出結論,”費用“一詞包括美國專利商標局第145條的律師費,說首席法官莎倫·普羅斯特,代表了法院。
聯邦巡回法院駁回了地方法院的裁決,并將案件還押,為法庭進一步追加授予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約80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