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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VR第一案”的連鎖反應
        深圳市神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2017-06-30/ 商標資訊

          日前, ZeniMax Media公司(以下簡稱ZeniMax)將三星電子訴至法院,指控虛擬現(xiàn)實頭盔Gear VR侵犯其技術權益。ZeniMax在起訴文件中指出,三星Gear VR是和Oculus合作開發(fā)的項目,而在雙方合作的過程中,三星電子很清楚,Oculus和ZeniMax存在技術侵權的糾紛。可三星電子繼續(xù)進行Gear VR的開發(fā),與此同時并未獲得ZeniMax的技術專利授權和許可。

          由此可見,ZeniMax公司之所以將三星Gear VR訴至法院,究其原因在于該產品是三星與Oculus合作的產品,而Oculus已經(jīng)在另外一起專利糾紛中被法院認定構成對ZeniMax公司侵權,因此,雙方合作的產品也無法排除侵權嫌疑。

          2017年2月,備受關注的全球VR第一案“ZeniMax訴Oculus VR專利糾紛案”,經(jīng)美國德州達拉斯地區(qū)法院的陪審團裁定,Oculus VR須支付5億美元給ZeniMax。

          該案之所以備受關注,主要因為Facebook曾于2014年以30億美元收購了Oculus VR。

          回溯雙方的糾紛和爭議,2014年5月,在Facebook宣布收購Oculus VR不足2個月時,ZeniMax起訴稱Oculus VR涉嫌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研發(fā)了包括Rift頭顯在內的虛擬現(xiàn)實系統(tǒng)。

          起初,很多人以為這場糾紛屬于專利糾紛,但實際情況可能并沒有那么簡單。

          2017年2月1日,達拉斯地區(qū)法院陪審團駁回了ZeniMax提出的“盜竊商業(yè)機密”的指控,但Oculus VR使用的計算機代碼侵犯了ZeniMax的版權,此外,Oculus VR還違反了與ZeniMax簽署的保密協(xié)議以及不當使用了ZeniMax的商標。

          由此可見,ZeniMax與Oculus VR兩者之間的糾紛主要包括:商標、保密協(xié)議以及軟件代碼著作權等。

          而致使雙方卷入糾紛的關鍵有二:其一,Oculus VR CTO約翰·卡馬克原系ZeniMax收購的一家游戲公司id Software聯(lián)合創(chuàng)始人和技術負責人。其二,Oculus VR創(chuàng)始人帕爾默曾與ZeniMax簽署過一份保密協(xié)議。

          簡單說,在Oculus VR公司的兩大關鍵人物,創(chuàng)始人帕爾默和技術負責人卡馬克均與ZeniMax之間有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

          其中,卡馬克在2013年8月宣布加入Oculus VR,擔任CTO,同時還保留著在 id Software 的職位。由此可見,ZeniMax與Oculus VR這兩家公司關系的緊密性和特殊性。

          值得一提的是,Oculus的聯(lián)合創(chuàng)始人、前CEO布蘭登·艾瑞比在法庭上的證詞顯示,ZeniMax與Oculus VR曾有眾多合作談判記錄,包括投資入股等。

          也就是說,在人員、技術、資本等領域,ZeniMax與Oculus VR之間曾經(jīng)或試圖發(fā)生更多的關系。

          而回到雙方的訴訟案件中,恰是因為雙方之間有著很多“難解難分”的關系,使得Oculus VR很難切割清楚,其在VR領域的創(chuàng)新成果有多少與ZeniMax相關。

          雖然,ZeniMax并非指控Oculus VR侵犯其特定技術或專利,但是,庭審記錄也顯示,Oculus VR通過創(chuàng)始人帕爾默和技術負責人卡馬克從ZeniMax不當獲得了一些信息或技術。比如,卡馬克承認自己在加入Oculus之前,從ZeniMax的電腦中拷貝了文件。

          其實,ZeniMax與Oculus VR之間的糾紛,和很多大公司內部關鍵人員離職創(chuàng)業(yè)后,與原公司發(fā)生法律糾紛類似。

          這些糾紛通常涉及離職員工與原公司之間的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或保密協(xié)議,離職員工利用原公司的條件或按照原公司要求進行特定研發(fā)離職創(chuàng)業(yè)后所申請專利的歸屬問題等。

          《專利法》第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簡單說,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如果員工與公司沒有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話,那么,職務發(fā)明的申請權及所有權均屬于單位。

          而在ZeniMax與Oculus VR之間的糾紛中,雖然目前法院尚未對特定的專利產品或技術歸屬及侵權作出判定,但是,從案件庭審的信息來看,Oculus VR確實存在利用了ZeniMax相關代碼或成果的情形。

          而回到ZeniMax公司訴三星侵權案件,可以說,這是連鎖反應。一方面,在ZeniMax訴Oculus的案件中,后者被認定以不正當?shù)男问綇腪eniMax獲得了一些信息或技術;另一方面,三星Gear VR系三星與Oculus合作的產品。

          更重要的是,起訴只是手段,不排除ZeniMax公司可能會與三星在訴訟過程中就達成和解。對ZeniMax公司來說,遏制Oculus公司發(fā)展,強化自身在VR領域的地位,也是其多次發(fā)起訴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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