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茗同學”侵犯卡通人物“小明”著作權?
“小茗同學”侵犯卡通人物“小明”著作權?
近日,卡通人物形象“小明”訴“小茗同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二審判決引發業界關注,而在該案審理中一審和二審法院適用的“接觸+實質性相似”侵權判定方法更引發爭議。本文作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中并不存在“接觸+實質性相似”這一規定,法院直接適用美國司法裁判的做法值得商榷。希望作者的觀點能為這一問題的探討提供思路。
以卡通人物作為商品形象使用正在成為越來越多商家的選擇。與明星代言相比,卡通人物不但不存在除付給委托創作者外的其他費用,而且更貼近青少年的欣賞偏好。不過,一旦該卡通人物涉嫌著作權或商標侵權,則會對品牌價值造成損害。“小茗同學”冷泡茶系列飲料近年來已成為統一企業的知名產品,卻因“小茗同學”這個卡通人物頭像的著作權問題被擁有卡通人物“小明”著作權的北京小明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小茗同學”冷泡茶系列飲品包裝上的卡通男孩頭像與其擁有的卡通造型相似,因此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經歷兩審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小茗同學”卡通人物未構成侵權。該案在審理過程中表現出的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問題值得探討。
文章摘自: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