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著在餐廳、飯店等服務類別上注冊的“小肥羊LITTLE SHEEP及卡通羊頭圖形”商標,內蒙古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公司(下稱小肥羊公司)與自然人姚某展開了一場商標權屬之爭。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終1417號行政判決書,終審駁回了姚某的上訴,小肥羊公司持有的第3043421號“小肥羊LITTLE SHEEP及卡通羊頭圖形”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最終得以維持。
據了解,小肥羊公司于2001年7月在包頭市注冊成立。同年12月,小肥羊公司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03年5月被核準注冊在餐廳、飯店、自助餐館、流動飲食供應等第42類服務上。
2014年12月,姚某針對訴爭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且訴爭商標本身屬于夸大宣傳帶有欺騙性的標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據此,姚某提出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請求。
經審查,商評委于2016年1月作出裁定,認定姚某提出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姚某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提交了相關媒體報道及裁判文書等證據,用以證明在餐飲服務上“小肥羊”的獨立使用者不唯一,而且認定獲得顯著特征需要以該標志與單一主體之間建立唯一的、穩定的聯系,只要能夠證明在商標注冊之時,具有描述性的訴爭商標沒有獲得顯著特征,相關無效宣告請求便應當被支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某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訴爭商標核準注冊后因出現特定事由導致其顯著特征喪失,同時訴爭商標自申請注冊以來經過十余年持續使用不僅沒有出現喪失顯著特征的情形,反而進一步增強了訴爭商標的顯著特征,并于2004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相關公眾能夠以其來識別服務來源,因此訴爭商標在無效階段仍具備商標注冊的顯著特征。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姚某的訴訟請求。
姚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標志是否可以申請注冊為商標的顯著特征而言,并不要求該標志必須達到指向唯一主體,即區別性的程度,只要能夠被相關公眾識別為具有指代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即可。該案中,結合小肥羊公司在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以來一直通過使用、宣傳積極增加訴爭商標自身商業信譽,并且在相關公眾中積累了較高知名度,而且姚某亦未舉證證明訴爭商標存在顯著特征退化的情形,故訴爭商標具備應有的顯著特征。綜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姚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來自: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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