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姆大叔英語”是一家少兒英語機構,經過原告多年誠信經營,現已成為少兒英語教育領域的知名品牌,廣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
2013年津橋國際教育(集團)設立安柯塞姆公司(原告),全權運作“山姆大叔英語”專業少兒英語教育,并于2014年將“山姆大叔”商標權轉讓給原告。
(“山姆大叔”商標)
而被告黃先生于2013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間,擔任原告公司總裁一職,并于在職期間及離職后三日內申請注冊包含“山姆”文字的系列商標共計十項。并將上述注冊商標突出使用于藍莓果公司(被告二)、天燦聯創公司(被告三)的網站宣傳中。
被告在其運營的網站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與“山姆大叔”商標近似標識。還在其運營的網站上使用“山姆博士少兒英語”字樣實施了宣傳推廣行為,并將山姆大叔少兒英語網站作為其友情鏈接。
被告的行為均是企圖誘導消費者認為被告提供的服務與原告存在一定聯系,從而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據此謀取不正當利益,不但擠占了原告的市場份額,還造成了原告嚴重的經濟損失。
原告認為,被告在明知“山姆大叔”市場知名度較高的前提下,惡意搶注與“山姆”相關的商標共計十項,侵權故意明顯。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網站上的侵權內容、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314余萬元。
作為企業,如果發現跟自己有關的商標有被惡意搶注的情況,作為權利人可以有兩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1、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注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準注冊。
2、就已經注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注冊的,可以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
山姆的前總裁惡意搶注的行為可以說板上釘釘了,真是大水沖了龍王廟,自家人坑自家人。除了依靠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之外,作為企業的管理者,更需要提高商標保護意識,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保護企業的品牌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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