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標注冊轉讓是一種關于商標專用權轉移給另一方的一種符合法律法規的行為,在進行商標轉讓的時候需要按照相關法定程序和流程進行,其中需要大量的材料和嚴謹的細節處理。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深圳商標注冊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但是深圳商標轉讓都是會簽訂合同的,而合同在什么時候可撤銷?什么時候無效?這就需要我們在簽訂商標轉讓合同時有一定的了解,神州知識產權將在下文中圍繞這個知識點進行講解。
審查商標轉讓合同效力:
商標轉讓合同效力審查主要是審查合同是否有無效或可撤銷情形,被轉讓的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
1、 審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a)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b)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d)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審查被轉讓的深圳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在凍結期和質押期內,未經人民法院和質權人的同意,該商標不得轉讓。否則,該商標轉讓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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