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日臻成熟,網站成為很多企業經營產品、推廣服務的重要平臺,很多知名的網站應運而生。同時,很多經營者出于混淆獲利或者不勞而獲的目的,采用各種方式對知名網站從形式到內容進行“抄襲”,從而極大影響了這些網站的正常運營,破壞了公平的交易秩序,因此而引發的知識產權訴訟也呈上升趨勢。
根據對知名網站抄襲模式的不同,可以大致將網站“抄襲”行為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抄襲知名網站的網站設計,在自己的網站上進行“克隆”,使得同一競爭領域的消費群體發生混淆和誤認;二是抄襲知名網站所提供的動態數據信息,并同步(或略有延時)地發布在自己的網站上。以上對知名網站的兩種“抄襲”行為,雖然手段相似,但性質各異,在法律保護的路徑上也大相徑庭。
由于知名網站的外部設計(板塊布局、基礎色調、欄目設置等)在多數情況下并不構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因而對于相應設計的復制難以訴諸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此種“抄襲”,事實上使得相應領域的消費者對于網站服務的來源發生了“混淆”,因而落入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范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眾所周知,商標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語境中的“商品”是包含“服務”這一含義的,因此,知名網站所提供的信息服務能指示消費者服務來源的,可以視為“知名商品”。我國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已將“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納入知名商品“裝潢”,顯而易見,知名網站的獨特風格,也屬于“知名商品”的裝潢,因此,對于抄襲知名網站外部設計,導致消費者混淆的行為,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知名商品裝潢”條款進行保護。
一般而言,對數據庫的保護首選著作權法。我國著作權法中,將“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并在內容上進行體現獨創性的選擇或編排后產生的作品作為“匯編作品”進行保護,因此,對于具有獨創性的知名網站的信息數據庫,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大部分情況下,知名網站的內部數據依靠著作權法保護有很大的局限性。這是因為,第一,網站在數據選擇和編排上并沒有體現出足夠的“獨創性”,因而并不一定構成匯編作品;第二,即使這些數據構成匯編作品,但其保護范圍也僅限于作品的編排和體例,并沒有延及作品內容,而很多抄襲網站數據的恰恰侵害的是這些網站辛勤搜集的“內容”。用版權法保護這些數據信息固然存在障礙,用商業秘密保護同樣存在問題:這些數據大部分通過公開渠道可以查到,因此并不符合“秘密性”的特征,難以認定為“商業秘密”。
那么,如何保護這種勞動成果呢?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開始嘗試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二條(即一般條款)來解決這一問題。反不正競爭法一般條款所致力于保護的就是難以為具體條款所容納但又確實需要法律予以救濟的那些不構成法定權利的法益。顯而易見,對于知名網站所提供的一些具有重大商業價值的數據信息,是他們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將分散的單個數據進行采集、加工的結果,具有重大的商業價值,而對這種勞動成果進行抄襲,“食人而肥”,損害了知名網站的競爭優勢,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理應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