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兵馬俑侵權了嗎?法院人士解讀
新聞背景
安徽某景區呈現由上千個山寨兵馬俑構成的“中國最大山寨兵馬俑群”,且完全按照西安兵馬俑一號坑1∶1比例復制而成。消息曝光后,兵馬俑遺址管理方秦始帝陵博物院(簡稱秦陵博物院)與該景區環繞是否侵權互不相讓。近日,秦陵博物院向媒體表明,已預備申訴維權。
除因年月沉積帶來的歷史、科學價值外,兵馬俑自身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構成了制作者具有原創性的思維表達,無疑歸于作品權法系統中的藝術作品范疇。而未經答應,私行仿制藝術作品并用于陳設的做法,是對作者仿制權、展覽權的直接侵略。因而,某景區未經答應對兵馬俑進行仿制仿制,并用于營利性展現,自然會引發對作品權侵權的質疑。
毫無疑問,兵馬俑的前史現已遠超作品權維護期限,經過作品權這一捷徑規制“山寨”兵馬俑的盡力,難以得到法令支撐。事實上,這也是文物、古建筑等文明遺存在尋求作品權法維護時遇到的首要為難。
但是,在作品權法系統內解決“山寨”兵馬俑糾紛,繞不開的法令妨礙即是作品權維護期限疑問。中國作品權法規則,包含復制權、展覽權在內的著作財產權,維護期限為作者畢生及其逝世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逝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稱號權、商標權不能直指“山寨”
中國民法通則規則的稱號權,首要是指法人等依法享有的決定、運用、改動自己的稱號以及依法轉讓自己的稱號,并不受別人侵略的權力。別人冒充、盜用稱號,構成對稱號權的損害。問題在于,從媒體報道狀況來看,好像無法確定某景區將“秦始皇兵馬俑”用于指稱自己的稱號。
因而,秦陵博物院企圖經過稱號權維權,恐怕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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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文物等文明遺存往往構成一個民族重要的團體回憶,乃至也許變成國家的文明標志。此刻,作品權法經過約束維護,讓文物進入公共范疇,完成了對其文明價值使用效果的最大化。咱們真實無法想象,對像長城這樣的文明符號的每一次使用,都需求獲得文物維護部分的答應。
----本文摘自中國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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