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家狀告味如家餐廳商標侵權 法院駁回:區別明顯
“如家”狀告“味如家”餐廳
因為丹陽“味如家餐廳”中有“如家”字樣,這被真正的“如家”盯上了。昨天,記者從丹陽法院獲悉,最終法院從倡導市場主體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應獲得公平待遇的角度,駁回“如家”訴求。
法院方介紹,2016年8月30日,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發現被告餐廳名稱含有“味如家餐廳”字樣,其服務標識為“味如家”。
原告認為“如家”是其專用注冊商標,被告餐廳名稱及服務標識含有“如家”文字,且被告經營范圍與“如家”注冊商標核定經營范圍存在重疊,于是向丹陽法院提出訴請:被告餐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如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得在其經營場所和宣傳中使用“如家”文字和服務標識;其次,被告立即變更餐廳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再者,被告賠償因其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致原告的經濟損失14萬元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費用。
丹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一家小型快餐店,所使用的“味如家”服務標識在音、形、義以及漢字字體、搭配使用的圖案等方面,與原告的“如家”商標均存在明顯區別?!拔度缂摇狈諛俗R中的“如”、“家”二字僅為表達被告標識意思的部分組成文字,且被告將“如”、“家”二字與“味”結合使用,意即提供家常口味、經濟實惠的家常飯菜,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未突出使用“如家”商標。
故此,不存在消費者因受誤導而對被告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可能,通過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味如家”與“如家”并非近似商標。
據此,丹陽法院近日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采訪中,主審法官表示,商標權因其財產屬性,無論在企業發展,還是在當今以科技和經濟為核心的綜合國力競爭中,都占有至關重要的地位。
但與過往企業不重視商標保護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近幾年法院受理的商標維權案件中,存在很大比例的非侵權和侵權對象錯誤的案件,也有部分注冊商標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過度維權,限制競爭,極大浪費訴訟資源的同時,也損害了中小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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