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 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下面神州小編告訴你哪些商標轉讓行為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以下幾種情況轉讓行為無效:
1、商標注冊證失效。這類情況一般是指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并在六個月寬展期內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該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標局已注銷的商標。
2、轉讓擅自改變了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的。 注冊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審定備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進行變更。擅自進行變更的注冊商標不得轉讓,且不受法律保護。
3、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注冊人的名稱、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確定性的特征,是確定注冊商標專有權所有者的重要依據,不得隨意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受法律保護。
4、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可能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消費者可能將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商品聯系起來。在注冊商標轉讓時,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認。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誤認,法律規定: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沒有一并轉讓的。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否則,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與誤解,喪失保護商標專有權的意義。因此,法律規定,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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