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創造出來的技術成果,是否一定要立刻申請專利?回答是NO。技術成果的保護方式有多種,專利不是萬靈藥,在下列情況下,申請專利需三思而后行。
1、技術成果不屬于專利法保護的主題,應尋求其他的保護方式。科學發現、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僅僅記錄在載體上的計算機軟件等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對于這一類技術成果,應尋求其他的保護方式。對于科學發現,可以對其運用于工業實踐的成果申請專利。對于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可以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對于計算機軟件,可以通過著作權法進行保護,也可以將計算機程序和機器、設備等硬件相結合作為一個整體申請專利權。
2、技術保密性強,他人難以通過反向工程或其他手段獲取的技術信息,可以通過技術秘密的形式來保護。專利的保護有時間、地域的限制,專利的公開亦會給予競爭對手開發更優技術的啟示,如果一項技術的保密性強,他人難以通過反向工程或其他手段獲取技術信息,那么大可作為技術秘密進行保護。但是,將技術成果作為商業秘密保護,也面臨著技術泄密,或者他人通過反向工程破解技術信息的風險。因此,在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時,一方面要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要時刻關注公開的技術信息,一旦市場上的公開技術已非常接近自己的技術秘密,則立即申請專利保護。此外,對自己的技術秘密形成的時間和記載的載體應進行固定,一旦他人將自己的技術秘密申請了專利,在情況極為不利時,還可以主張企業在對方專利申請日之間即已實施該技術,從而獲得有限的先用權。
3、基本技術發明,容易被對手開發出外圍專利,應采取更為審慎有效的保護措施。如果是關于某項產品的基本原理的核心技術,雖然屬于重大的技術突破,能夠獲得極大的壟斷權,但由于該技術屬于基本技術,競爭對手在基本技術公開后,可能搶先研發更具有商業實用性的改進和應用技術,從而對基本專利實施反包圍,逼迫企業和對方進行專利交叉許可。因此,對于基本技術發明,在申請專利時應及時對基本技術的應用和改進申請專利,通過專利池對技術成果進行全面的保護,如還沒有研發出具有商業實用性的改進和應用技術,則應適當延緩專利申請。此外,也可以先申請外圍專利,再申請基本專利,避免給競爭對手開發外圍專利的機會。
4、技術成果經濟價值低,應用周期短,則沒有必要申請專利。在某些領域,技術更新極快,如果不是開拓性的發明創造,而只是一些改進發明,很可能在極短的時間內就會出現更先進的替代技術,而專利審查程序可能還沒有結束。此時最重要的事情是迅速將技術成果投入產業制造,利用有限的時間占領市場。
5、技術成果可能被競爭對手輕易繞過,此時申請專利的意義就不大。技術成果能夠被輕易繞過,說明技術成果的創造性不強,沒有不可替代性,該技術成果就沒有必要去申請專利。